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郑州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办法

更新时间:2017-06-29 浏览量:

  郑州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办法

  (试 行)

  第一条 设立目的

  为促进我市民办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,规范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,提高资金使用效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》及其实施条例,依照《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》,制定本办法。

  第二条 资金来源

  专项资金列入市级财政年度教育经费预算。

  第三条 使用范围

  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奖励、扶持对象为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,由市、县(区)两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的民办学校。

  第四条 使用原则

  (一)促进发展原则。专项资金要引导、扶持、促进民办学校规范管理、加大投入、加快发展。

  (二)奖励先进原则。专项资金优先奖励给办学质量较好、管理规范和社会信誉度高的民办学校;优先奖励对郑州市民办教育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。

  (三)重在提升原则。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提升民办教育队伍

  整体水平,提升全市民办教育发展水平。

  (四)重在惠民原则。专项资金安排惠及师生的具体项目,切实使民办学校师生受益。

  第五条 资金用途

  (一)表彰奖励项目。

  奖励民办学校在国家级竞赛(社会团体组织的竞赛除外)获得团体奖或者获得专利,奖励民办学校在教育科研方面填补郑州教育的空白、教育发展的前沿;奖励民办学校在实验室、实训室、教学仪器设备、教育信息化建设等重点建设方面有明显的大的投入,促进民办学校做大做强;奖励民办学校教育教学质量成绩突出。

  奖励为发展我市民办教育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。每年评比表彰民办教育“十佳单位”、杰出个人和优秀教师。

  (二)学习培训项目。

  加强民办学校管理队伍、师资队伍建设,用于校长、教师及相关人员的培训、学习。

  (三)惠及民生项目。

  安排民办学校师生的体检,学生保险费,学校公用经费等具体项目;安排改善民办学校办学条件的具体项目。

  (四)管理科研项目。

  用于研究探索民办教育发展课题、举办民办教育宣传活动、构建民办教育服务平台。

  第六条 使用要求

  奖励和资助给学校的教学设备及利用奖励资金购买的设施设备,应列入学校固定资产,在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清算时,应将该部分单列,不得作为举办者的投入;在终止办学时,存有的属政府奖励或资助的设施设备应根据来源渠道退还政府,继续专门用于发展民办教育。

  学校收到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后,应按有关财政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,必须专款专用,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用和挪用,不得擅自改变经费用途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接受有关单位的审计和检查。

 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职责

  (一)各县(市、区)教育局负责对本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、管理的民办学校(教育机构)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,并汇总上报到郑州市教育局;市管民办学校项目直接上报郑州市教育局。

  (二)郑州市教育局负责对市管民办学校和各县(市)、区上报的项目进行初审、汇总、监督及实施。

  (三)郑州市教育局根据审核后的项目,确定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的使用预算,于10月份上报市财政局审核,经市人大批准后予以实施。

  第八条 行政监督

  郑州市教育局、郑州市财政局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,

  在检查中如果发现项目实施或评价结果不符合有关要求,责令其

  整改,并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。

  凡发现违反规定,随意扩大开支范围、提高开支标准、虚报冒领、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,给予处罚、处分,并追回补助和奖励资金,对违规单位负责人及违规个人记入不诚信档案,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。

  对因管理混乱造成教学质量严重下降,年度内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学校予以一票否决,不得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和补助。

  第九条 各县(市)、区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,设立相应的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,支持本地区民办教育发展,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。

 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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